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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进民与刘福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进民,刘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赵进民,居民。被执行人:刘福庆,居民。申请人执行人赵进民与被执行人刘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福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款)被执行人刘福庆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兴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