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6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与康建光、蔺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833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负责人马志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志高,居民。被告康建光,农民。被告蔺红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被告康建光、蔺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4元,减半收取213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孙媛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建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