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上海某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83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杨某超。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辩护人潘小军,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杨某超、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潘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刘某某以支付价税合计4%-5%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介绍,为本公司虚开了出票单位为上海某浙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44,19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22,660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4年7月24��,被告人刘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主动退缴了涉案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提供的涉案单位工商登记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定性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已补缴了全部税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偷逃国家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22,66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刘某某均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积极补缴税款,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悔罪表现,结合相关社区单位意见,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某轩电子科技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磊代理审判员 舒平锋人民陪审员 施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