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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园园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园园,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331号原告刘园园,女,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王鹏,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园园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园园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刘在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