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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闫惠武与赵健坤、XX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惠武,赵健坤,XX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39-1号申请人闫惠武,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蔡家村一社。委托代理人闫岩,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蔡家村一社。被申请人赵健坤,男,1992年4月10日生,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治国村后荒营屯。被申请人XX波,男,1984年11月11日生,车主,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丁家村。申请人闫惠武与被申请人赵健坤、XX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闫惠武已按申请人申请金额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驾驶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赵健坤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A2GF**号出租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逯志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