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朱建文,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梦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