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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朱建文,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梦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