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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宋合法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合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243号原告宋合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67号A2、15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原告宋合法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金48043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合法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宋合法负担。审判员  修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博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