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张执字第5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张店区支行,张元华,王军,齐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张执字第5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张店区支行。住所地,张店区人民东路2号。被执行人张元华,男,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四宝山办事处。被执行人王军,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商场西路北九巷。被执行人齐建东,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凯瑞园小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张店区支行诉张元华、王军、齐建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232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4)张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