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志伟与石树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伟,石树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杨志伟,男,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自由职业者。被告石树平,女,约50岁,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个体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伟诉被告石树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志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伟以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伟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伟承担。审 判 长  田海根人民陪审员  崔会青人民陪审员  黄安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晋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