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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7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7406原告四川省神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某某、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神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某某,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406号原告四川省神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昌银,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告唐某某。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神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某某、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省神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颜钰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