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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59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菊萍,海门市余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关于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离婚条件尚未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朱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祁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