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鹏鹏犯绑架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46号罪犯刘鹏鹏(别名刘鹏),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08)市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鹏鹏犯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5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鹏鹏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鹏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鹏鹏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执行机关于2012年3月31日给予该犯禁闭处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刘鹏鹏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被执行机禁闭处分一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鹏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