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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017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李福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高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