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铁凤诉被告张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853号原告吴铁凤委托代理人王明山被告张清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吴铁凤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铁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鲁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梓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