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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与陶金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陶金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3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果。委托代理人:何国通、朱恺,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金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诉被告陶金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胡 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廖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