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魏瑞与张超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瑞,张超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魏瑞。被申请人:张超超。申请人魏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在市中区交警队事故科的浙A×××××号车一辆。扣押期限两年。在扣押期限内不得交付车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