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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韶关市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大志,陈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大志,陈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韶关市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始兴县(时代星城)130铺。法定代表人:黄德华。委托代理人:钟小木。被告:张大志,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陈鹏,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大志、陈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大志、陈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