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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吴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聂振锋代理审判员  祝鹏飞人民陪审员  李国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薛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