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吴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聂振锋代理审判员 祝鹏飞人民陪审员 李国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薛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