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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察中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韩某甲申请韩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中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甲,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工人。被执行人韩某乙,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察中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韩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某乙在2015年8月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某乙在察哈尔右翼中旗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韩某乙在察哈尔右翼中旗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崔逸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