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永兴县荣鹏金属有限公司与廖水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兴县荣鹏金属有限公司,廖水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永兴县荣鹏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廖水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兴县荣鹏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水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兴县荣鹏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马益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代 玉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