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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志与张益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张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马志,男,1967年9月14日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益江,男,1964年12月20日生,满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益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益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张益江在XX县XX乡XX砖厂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益江在XX县XX乡XX砖厂的工资款2000.00元。二、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田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