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志与张益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张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马志,男,1967年9月14日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益江,男,1964年12月20日生,满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益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益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张益江在XX县XX乡XX砖厂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益江在XX县XX乡XX砖厂的工资款2000.00元。二、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田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