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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曹艳红与被告刘向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67号原告曹某某,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调解和好。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曹某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文永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