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曹艳红与被告刘向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67号原告曹某某,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调解和好。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曹某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文永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