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行立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黄泽强与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邵中行立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泽强。上诉人黄泽强因申请撤销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双公(治)决字(2014)第07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5)双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泽强上诉称,2014年4月27日,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作出双公(治)决字(2014)第07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后,上诉人于2014年6月6日起,就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多次找到立案庭、行政庭及相关领导要求立案均无结果,现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泽强上诉提出其因不服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双公(治)决字(2014)第07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自2014年6月6日起就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黄泽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 洁审 判 员 刘见平代理审判员 王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