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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文军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文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956号罪犯黄文军,绰号黄老鼠,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阿右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3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以下简称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黄文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累计记功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黄文军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包头监狱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记功七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2012年10月因违反监规受到监狱警告处分。还查明,该犯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二天,刑期至2015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李庆平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