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骏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骏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骏杰,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事故发生时赣M×××××小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现住南昌市,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骏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颖、被告人秦骏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秦骏杰驾驶赣M×××××现代牌小客车在迎宾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店西路口北侧段时,遇无名氏(男)在迎宾北大道向南车道内逗氏,被告人秦骏杰驾车未发现无名氏,以至车辆前部撞上无名氏,造成现代车受损,无名氏经120医务人员现场诊断确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骏杰让其好友熊某顶替,自称其是赣M×××××小客车驾驶员;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认定,被告人秦骏杰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无名氏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2015年7月4日,被告人秦骏杰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秦骏杰家属向法院交纳了赔偿款计人民币509289元,该款已被本院提存。上述事实,被告人秦骏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的秦骏杰归案经过,南昌急救中心出具的证明,青云谱交警大队接处警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车辆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秦骏杰),秦骏杰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及法医检验照相、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资格证明、江西豫章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资格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秦骏杰)、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秦骏杰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骏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秦骏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事后被告人秦骏杰家属向法院交纳了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骏杰的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骏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熊晓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熊丽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