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乃民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甘志超与税成丽宣告死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乃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乃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乃民立初字第1号申请人甘志超,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邻水县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警,现住山南地区乃东县。2015年8月27日,本院收到申请人甘志超的申请书,称申请人甘志超与被申请人税成丽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15日被申请人税成丽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四年,故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税成丽死亡。经审查,本案被申请人税成丽住所地为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申请人甘志超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甘志超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央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普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