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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乃民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甘志超与税成丽宣告死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乃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乃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乃民立初字第1号申请人甘志超,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邻水县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警,现住山南地区乃东县。2015年8月27日,本院收到申请人甘志超的申请书,称申请人甘志超与被申请人税成丽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15日被申请人税成丽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四年,故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税成丽死亡。经审查,本案被申请人税成丽住所地为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申请人甘志超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甘志超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央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普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