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2256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倩,孙猛,向洪庆,孙化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2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孙倩,女,198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华瑞园23号楼1单元102号。被执行人孙猛,男,1982年5月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通济小区7号楼4单元501号。被执行人向洪庆,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中埠镇大寨村2组180号。被执行人孙化香,女,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柳泉路119号2号楼3单元601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孙倩、孙猛、向洪庆、孙化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63739.49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