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武妍、颜海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武妍,颜海军,张锦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1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负责人杨杨。委托代理人赵辉。被执行人武妍。被执行人颜海军。被执行人张锦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武研、颜海军、张锦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淮法商初字第0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武妍、颜海军、张锦艳于2012年11月20日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武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借款本金107408.09元及利息1664.81元、滞纳金5376.38元,合计114449.28元(利息已计算至2014年1月24日,以后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对武妍、颜海军提供抵押的苏H×××××号大众帕萨特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张锦艳对上述第二项武妍所欠债务在抵押物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8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89元,由武妍负担。因被执行人武研、颜海军、张锦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淮安楚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妍、颜海军下落不明,抵押物苏H×××××号大众帕萨特轿车已被另案处理。经过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武研、颜海军、张锦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淮法商初字第05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华审判员 纪志阳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缪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