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梅玲红与杭州恒瑞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玲红,杭州恒瑞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329-1号原告:梅玲红。被告:杭州恒瑞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仟壹。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鹏飞。原告梅玲红为与被告杭州恒瑞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15)台三商初字第3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15)浙台辖终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梅玲红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玲红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玲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540元,合计580元,由原告梅玲红负担。审 判 长 杨廷能审 判 员 梅 丹人民陪审员 何爱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章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