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37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柳小燕,山西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乙、被告人魏某某及辩护人柳小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迎泽区郝庄派出所门口,因琐事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乙面部,致使被害人张某乙两颗牙齿缺失。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针对犯罪事实、量刑及处罚提出:1、司法鉴定意见依据错误,不应采信。同时,根据本案中魏某某行为对张某乙损害结果的参与度,应予从宽处罚。2、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3、本案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4、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告人真诚悔过,并得到张某乙谅解。5、被告人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虽系累犯,但应综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17时07分许,被害人张某乙与被告人魏某某之妹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公安迎泽分局郝庄派出所出警后,将双方带至郝庄派出所。被害人张某乙在派出所门口等待处理时,被告人魏某某因其母在被害人张某乙处被打,找到郝庄派出所门口,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乙面部,致使被害人张某乙两颗牙齿缺失。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乙表示不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提出诉求,只要求被告人魏某某当庭道歉,愿对其谅解。被告人魏某某已当庭道歉,出具道歉书。被告人魏某某家属对被害人张某乙因受到伤害给予了一定的补偿,并已履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4年10月30日下午3点许,魏某打电话向其要欠款,后其电话要求魏某某将二人的欠款与魏某的相抵,未谈成。后在小区门口与魏某和她妈相遇,进到其家里说欠款的事,还有两个男的相跟着。魏母跟其说还款的事时,魏母倒地,魏某和那两个人一起打其。魏某又打电话将家人叫来。后双方报了110。120来后将魏母妈拉走。其和儿子等到了郝庄派出所,警察让儿子的朋友做笔录,其在派出所门口等候,魏某某不知什么时候站到跟前朝其左脸、嘴上共打了三拳。派出所的民警就把他拉到派出所,其嘴里流出了血,后来就到了武警医院。2、被告人魏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10月底的一天,其妹魏某打电话说,其和母亲向张某乙要钱,母亲被打得不能动了。其赶到医院位看见母亲嘴上还流血,母亲说是张某乙打的,已经报警。其去了郝庄派出所,在派出所门口看见张某乙,当时很生气,过去踹了他一脚,又朝他脸上打了一拳,后被派出所的民警叫进去了解完情况就走了。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0日下午2点许,其和朋友吕某、宋某在双塔新村小区门房坐着聊天时看到其父与魏某说话。后魏某、其母与两个男的进入门房与让其父还钱,后与其父发生争执,魏母就坐在地上,哭喊,在门口站的那两个男冲上来用拳头打其父头部,期间还拿玻璃瓶子打其父。后魏某与其同时电话报警。郝庄派出所的民警和救护车来后,救护车把魏母拉走,其与父、吕某来到郝庄派出所,其与父在等待问话时,魏某某过来冲着其父脸上打了三拳,其父嘴里是血。后我们就去了武警医院。在路上其父爸嘴里的牙齿就掉了两颗。4、证人吕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0日下午2时50左右,其与张某甲、宋某在双塔新村小区门房等朋友。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丙在场。聊天中间,进来一个老太太和一个30多岁的女的、两个男的。老太太让张父还钱,张某乙说最近没钱。随后就开始动手打张某乙,那个老太太就跪在地上又哭又喊,跟她们一起进来的那俩男人也打张某乙,一个人就拿起旁边的玻璃瓶砸在张某乙的头上。随后这女的打电话报警了。后亲其看见救护车把那个老太太接走。5、证人魏某证言,证实2014年年底之前张全书向其借过1500元。那天下午打电话催张某乙还钱。张某乙说:“红红(魏某某)欠我的钱,你去问他要吧”。当时其三哥魏某某在旁边。就电话跟张某乙说:“我欠你的钱跟我妹妹没有关系,你该还她还她”。之后,其将向张某乙要钱的事与在家的大哥魏某乙等人讲后,大哥带母亲和他女儿魏某丙去找张某乙要钱。其和母亲、魏某丙先进去跟张某乙说还钱的事情,然后言语上发生了不和,其母就突然倒在地上,其看见母亲倒在地上,就和魏某丙过去把张某乙打了一顿。后张某乙和其报警其还打120电话,郝庄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后,救护车来后将其母送264医院。6、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魏某某2003年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0年刑满释放。7、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8日传唤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到郝庄责任区刑警队。8、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30日15时07分接“110”指令称:魏某报警称母亲在双塔新村门卫殴打。值班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看到双方均无明显伤势,张某乙嘴部无出血情况,后魏某带母亲到医院诊治,民警将张某乙带回所了解情况,当日17时20分许,魏某哥哥魏某某来到派出所院内,与张某乙发生冲突,民警及时将冲突制止,后发现张某乙嘴部流血,身体其余部位无明显伤痕,我所民警调取院内监控了解到魏某某从正面殴打张某乙头部面部,后张某乙称其身体不适遂去医院诊治。9、(迎)公(法)鉴(伤)字[2014]第2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太原市迎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10、公安迎泽分局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魏某某全身没有外伤。11、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魏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2、(2010)并三监刑释字第193号释放证明书:证实魏某某于2010年10月7日执行期满释放。13、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害人张某乙与被告人魏某某达成谅解协议,并收到补偿款。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法,遇到家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对待,而是采取殴打方法,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1、司法鉴定意见依据错误,不应采信。2、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均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印证,亦不对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魏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真诚向被害人道歉,确有悔改表现。其家属也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补偿,且被害人主动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甲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秀娥人民陪审员 聂志杰人民陪审员 仇风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艺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