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谢林长生与龙南县陆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方树燊、华叙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林长生,龙南县陆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方树燊,华叙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57号原告谢林长生,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凌满发,于都县银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南县陆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组织机构代码:55848451-8)。地址:龙南县东江乡中和村。负责人钟千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华世,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00938-5)。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1号。负责人吴修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中兵,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邱立群,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51585-3)。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赤珠村马路上二组56号。法定代表人赖圣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仰东,男,194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方树燊,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华叙亮,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谢林长生与被告龙南县陆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方树燊、华叙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李华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林长生的委托代理人凌满发,被告龙南县陆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委托代理人陈华世,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中兵、邱立群,被告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仰东和被告方树燊、华叙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9日中午,学员方树燊在教练员华叙亮指导下驾驶赣B37**学轻型专项作业车从龙南东江陆风驾校出发沿105国线由北向南行驶,12时50分,当该车行驶至105线2268KM+700M圣塔水泥厂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谢林长生驾驶搭载谢建生的赣BX28**两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谢林长生及乘车人谢建生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赣B37**学轻型专项作业车已投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谢林长生受伤后,被送至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3天,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被告方支付。医疗终结后,就有关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因被告方人数众多,无法协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7222.2元,一并审理交强险与商业险;2、判令由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华叙亮的驾驶证、被告方树燊的身份证、赣B37**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原、被告系本案的适格当事人;2、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本案交通事故中,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华叙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3、原告的病历资料、治疗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证明原告受伤后进行了必要的治疗,并发生了合理的费用,住院治疗13天,出院后休息3个月的事实;4、赣B37**学车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复印件,证明涉案车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龙南县陆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辩称,1、肇事车辆已经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相关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2、原告的部分赔偿标准过高,明显不合理。被告龙南县陆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未提供证据。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辩称,1、被告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各费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本案的赔偿费用,即商业险按责任划分承担,精神抚慰金及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在商业险内承担;3、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过高,即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按20元/天的标准计算13天,护理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13天,误工费仅能计算13天,交通费没有提交正式发票不应支持,摩托车损失核定为800元;4、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被告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方树燊是被告东桥公司的学员,被告华叙亮是被告东桥公司的教练员;2、被告东桥公司与被告陆风学校是长期的合作关系,被告东桥公司的学员在被告陆风学校考试,支付考试费和场地费,所以学员使用被告陆风学校的考试用车在模拟上路操作时,被告陆风学校应配备安全员在车上;3、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陆风学校承担,不应由被告华叙亮或者被告东桥公司承担;4、被告华叙亮主张在本案中垫付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实际上是被告东桥公司垫付的。被告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被告方树燊辩称,1、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2、对原告的诉求和事实理由没有异议。被告方树燊未提供证据。被告华叙亮辩称,1、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2、对原告的诉求和事实理由没有异议;3、已垫付原告医疗费13965.08元,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为支持其抗辩,被告华叙亮提供证据如下:龙南县中医院住院费发票,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门诊费发票、住院费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及疾病证明书,证明已垫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3965.1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学员被告方树燊在教练员被告华叙亮指导下驾驶赣B37**学轻型专项作业车从龙南东江陆风驾校出发沿105线由北向南行驶。12时50分,当该车行驶至105线2268KM+700M圣塔水泥厂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谢林长生驾驶搭载谢建生的赣BX28**两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原告谢林长生及乘车人谢建生(另案处理)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7月14日,龙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就本案交通事故作出龙公交认(2014)第4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教练员被告华叙亮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原告谢林长生及乘车人谢建生不承担该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谢林长生随即被送至龙南县中医院救治,后因病情需要,于当晚转至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人民币4274.02元。原告谢林长生在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3天,于2014年7月13日出院,花费医疗费人民币9691.08元(含门诊费305.5元)。出院医嘱载明:1、继续伤口换药;2、出院后2周复查X线,观察骨折愈合情况,视情况拆除克氏针内固定;3、不适随诊。同时,医师建议:休息三个月。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方树燊、华叙亮分别系被告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学员和教练员。本案事故系被告华叙亮带领被告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学员到被告龙南县陆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考试时,在陪同被告方树燊模拟上路操作时发生的。事故发生后,被告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林长生医疗费人民币13965.1元。被告龙南县陆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系赣B37**学轻型专项作业车的所有权人,且其为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被告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案事故中另一伤者谢建生(另案处理)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16411.21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核定由被告华叙亮承担原告谢林长生的全部赔偿责任。但是,赣B37**学轻型专项作业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华叙亮系被告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教练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谢林长生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担。关于被告方树燊、华叙亮、龙南县陆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是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被告方树燊作为学员还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无法处理各种交通状况,旁边的教练被告华叙亮才是教练车的实际支配人。培训活动中造成交通事故,是由于教练员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因此产生的后果也应当由教练员承担。但是,被告华叙亮系被告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教练员,所以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担。其次,被告龙南县陆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虽系赣B37**学轻型专项作业车的所有权人,但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车辆所有权人对本案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第三,被告华叙亮、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主张已经支付被告龙南县陆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考试费和场地费,所以被告龙南县陆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学员模拟上路操作时应配备安全员,被告华叙亮、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支付考试费和场地费后,被告龙南县陆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应承担的合同附随义务,且被告龙南县陆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也予以否认。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方树燊、华叙亮、龙南县陆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均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诉辩及提供的证据,核定原告谢林长生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3965.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13天×20元/天);3、营养费:酌定260元;4、护理费:酌定1040元(13天×80元/天);5、交通费:酌定100元;6、误工费:酌定8240元(103天×80元/天);7、财产损失:核定800元;以上损失合计人民币24665.1元。本案事故虽同时造成两人受伤,但赣B37**学轻型专项作业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且两人的损失之和未超出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赔偿限额。所以,原告谢林长生的损失人民币24665.1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谢林长生医疗费人民币13965.1元,应予扣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700元给原告谢林长生。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3965.1元给被告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谢林长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谢林长生负担15元,被告赣州东桥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华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肖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