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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商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常熟市旋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旋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商初字第00143号原告常熟市旋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路98号。法定代表人戈益民。委托代理人黄旻倩,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萍,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礼士桥南街。法定代表人李勤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旋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旋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1045元由原告常熟市旋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