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四海与卢培松、安徽九华金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海,卢培松,安徽九华金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998号原告:刘四海,男,1970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周良红,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培松。被告:安徽九华金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卢培松,该公司股东。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卢蔚蓉。系被告卢培松之子。原告刘四海与被告卢松、安徽九华金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处分该行为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四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0元,由原告刘四海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忠人民陪审员 张鸿英人民陪审员 汪学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雷志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