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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瞿稳年与余荣涛、余嫄、余敬才、杨芝兰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稳年,余荣涛,佘嫄,余敬才,杨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瞿稳年,男,1966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余荣涛,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佘嫄,女,1990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系余荣涛之妻。被告余敬才,男,1944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系余荣涛之父。被告杨芝兰,女,1948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系余荣涛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瞿稳年与被告余荣涛、余嫄、余敬才、杨芝兰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瞿稳年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稳年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稳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瞿稳年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稳年负担审 判 长  胡光炜人民陪审员  辛伯振人民陪审员  黄虎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程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