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罗庚与叶滔、陈慧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庚,叶滔,陈慧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罗庚,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叶滔,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陈慧君,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庚诉被告叶滔、陈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范永峰审判员 陈晓君审判员 曹万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