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341号原告朱某某,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甲,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3月27日领取结婚证,2015年4月4日婚生女王某乙出生。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在其怀孕及坐月子无法工作期间,被告对其不闻不问。被告回家之后经常沉迷网络手机游戏,对其缺乏关心,彼此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淡薄。现其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一、判决其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某乙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至孩子满18周岁。被告王某甲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没有什么大的矛盾,而且孩子年龄太小,离婚对孩子伤害比较大,不利于孩子成长,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6日婚生女王某乙出生。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婚生女王某乙早产需长期治疗致双方矛盾产生。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及生活习惯亦不同,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解决婚生女抚养问题。庭审中,被告称与原告从相识到组成家庭并无较大矛盾,且婚生女王某乙年龄较小,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坚持诉请。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相恋到结婚,感情一直较为稳定,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疏远。愿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鼓励支持、理解体贴和照顾对方,要相互信任,正确对待婚姻家庭,促使家庭和睦团结,双方更应珍惜两人努力所建立的家庭。在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且婚生女王某乙年龄较小,正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关心和照顾。有鉴于此,本院认为原告坚持离婚不妥,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冰人民陪审员 田希民人民陪审员 张富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