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蒋朝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朝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062号罪犯蒋朝芳,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梁法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朝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以罪犯蒋朝芳在服刑��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蒋朝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且其已缴清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朝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