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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91号原告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石进学,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亚群审判员  蒋艳娟审判员  刘吉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石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