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91号原告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石进学,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亚群审判员 蒋艳娟审判员 刘吉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石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