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齐帮民与齐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帮民,齐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433号原告:齐帮民,茌平县行政执法局职工。被告:齐邦军,茌平县供电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帮民与被告齐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帮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帮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帮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齐帮民承担。审判员 王登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