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清春与被告李振奎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春,李振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047号原告李清春被告李振奎(曾用名李长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春与被告李振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春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春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李清春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