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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清春与被告李振奎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春,李振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047号原告李清春被告李振奎(曾用名李长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春与被告李振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春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春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李清春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