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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二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诉被告湘潭县齐力橡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湘潭县齐力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二初字第527号原告张勇,女。被告湘潭县齐力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劲生。原告张勇诉被告湘潭县齐力橡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对被告湘潭县齐力橡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邓宏英审 判 员  刘笑笑人民陪审员  谭 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亚附: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