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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黄佑成与缴喜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佑成,缴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黄佑成,农民。被执行人缴喜君。本院在执行黄佑成申请执行缴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解,被执行人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廊民一终字第1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