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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魏秋鸣与广东童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林熙建等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秋鸣,广东童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林熙建,王林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秋鸣,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曹强华、冯树斌,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童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林熙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熙建,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林珊,曾用名王群英,女,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浦江县鹤山镇飞龙路**号。再审申请人魏秋鸣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童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林熙建、王林珊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秋鸣申请再审称:(一)舒昭辉与广州市历藏文化交流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所诉请款项亦非该公司收取,本案纠纷与该公司无关。(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而非驳回起诉。(三)一审法院未开庭且未确定被申请人构成何种犯罪的情况下,不应主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综上,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从一审法院向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发函及后者复函反映的事实看,广州��历藏文化交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童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均以“童安校车项目”为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公安机关已对两公司的行为立案侦查。因此,本案应根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魏秋鸣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魏秋鸣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秋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田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