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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世勤、海宁市金隆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生命权与海宁市金隆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264号原告:陈世勤。委托代理人:泮勇。被告:海宁市金隆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负责人:周海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勤与被告海宁市金隆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世勤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预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世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莘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