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文广与常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广,常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杨文广。委托代理人陶荣,系扬州市江都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守军。原告杨文广诉被告常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岩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广委托代理人陶荣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文广、被告常守军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广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被告以大面积承包土地、需资金购买种子、农机、肥料等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00000元,并承诺短期内归还且写下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条二张。被告常守军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常守军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7月8日向原告杨文广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注明“用期二个月”,当日,被告常守军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在前述借条下部另书借据,并注明“一个月”;2014年7月10日,被告常守军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注明“用期二个月”。此后,因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常守军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二张为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常守军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引起本案纠纷的发生,应负本纠纷的全部责任。被告常守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文广偿还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常守军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常守军在履行上述判决事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员 许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田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