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维蒙特工业公司与黑龙江龙宝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928号原告维蒙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住址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锐。委托代理人许哲,北京市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龙宝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光芒街118号。法定代表人萦林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维蒙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维蒙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42元,由原告维蒙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雪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