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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东营东城支行与程占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程占刚,陈智伟,刘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4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责人:冯莉,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海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荣生,女,汉族。被告:程占刚,男,汉族。被告:陈智伟,男,汉族。被告:刘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告程占刚、陈智伟、刘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基于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