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彦臣与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李彦臣。委托代理人王兴洲。被告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县。法定代表人:陈振山,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书红、张媛,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臣与被告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彦臣负担。审判长代丽荣代理审判员宋贞人民陪审员韩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李丽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