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商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文与高法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法叶,李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法叶。委托代理人徐宗红,泰安岱岳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委托代理人李敏,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法叶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 峰审判员 付昕明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