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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绪基与被告袁丙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基,袁丙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902号原告杨绪基,男,住临澧县。被告袁丙生,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绪基与被告袁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绪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丙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绪基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绪基撤回对被告袁丙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绪基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官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聂 颖 更多数据: